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害,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毫无疑问具备关键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客观要素的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传播。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利益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应注意不同。租赁、有偿放映等以一定价格为目的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本条第二项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产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此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播放行为。
2、出租行为,也就是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用,出租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以利益为目的,行为者也没有获得价格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输到另一处。
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者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了自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供他观看。展览是静态展示,行为者将淫秽物品固定在一定的空间内,吸引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人来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网络制作、复印、调查和传播淫秽信息。如果行为者有这种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淫秽物品数量多的传播淫秽物品数量少,次数少,但传播对象人数多,结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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