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所谓“组织”,是广义的,包括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行为人通过自己掌握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例如有些旅馆、饭店、发廊等服务业、娱乐业的老板,公然唆使、允许本店的服务人员陪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有的老板或者负责人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妓女进行卖淫。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实施了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即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有的饭店、宾馆老板为了招徕生意,有的企业组织卖妇女向一些厂家的业务人员卖淫,以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等。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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