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是并没有进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约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时候,也是完全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一定要支付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同意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贷款,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贷款利率的确定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二、利息过高不受保护
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债权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三、逾期利息与罚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经权利人催告,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的,催告后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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