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处理违章建筑,为了安全保障,必须被拆除。城管拆除违建的房屋当然是需要法律文书(证书)的。首先必须有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奏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限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能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限定,拆除违建之前,执行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对公告当事人能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43条限定,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等方法逼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上述可知,关于城管强拆违建,《行政强制法》限定了严格的流程,然而现实中,很多城管强拆却无严格遵守法定的流程,因而隶属违法强拆。违背法定流程的强拆做法就是违法做法,对于违法的强拆做法,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下面是关于违章建筑拆迁问题:1、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2、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3、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4、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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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限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能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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