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是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平等地位、姓名使用权、自由参与活动、共同财产所有权、计划生育义务、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权利。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结婚登记条件包括符合结婚条件、不受干涉、未有配偶、不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法律分析
夫妻生活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然,还隐藏包含有“夫妻生活”(性生活)的义务。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结婚登记条件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结语
夫妻生活是夫妻间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是一种社会结合和法律约束,以婚礼形式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等方面的需求。婚姻登记应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如受到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查明实际情况并予以登记。根据相关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情形不得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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