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
2023-10-17 02:24:57 责编:小OO
文档

【人身损害的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规则的问题 在赔偿规则这一部分,就是第17条到第35条这一部分,我想有两点需要提一下。 第一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就是第18条。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其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应当说对受害人有利。我们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形式:造成死亡的叫死亡赔偿金,造成残疾的叫残疾赔偿金,没有造成死亡和残疾的叫做精神抚慰金。那就是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来对待。 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后,我们一直认为它是精神损害赔偿。原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到了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突然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认为是对物质损害的赔偿。该解释18条规定,如果要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去办,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里恰恰讲的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这是一个没有处理好的问题。实际上的意思就是说,凡是侵害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那个精神损害抚慰金来赔偿。那就是把这两个分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内容,那么第18条规定凡是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点是需要特别明确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呢按照第18条的规定,原则上说,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我想,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凡是涉及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你都可以提出抚慰金赔偿要求。这样对于保护受害人更有利一点。在这一部分实际上我们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赔偿的是一个“精神痛苦”,按照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不仅仅要赔偿一个“精神痛苦”,还要赔偿一个“疼”,“疼”也要赔偿。它是这样分成两部分计算的,比如精神痛苦要赔偿100万,那么我忍受这个疼痛也要赔偿100万。我们把疼痛的这个损害和精神痛苦是放在一起的,就是一个抚慰金来解决,这是我们和美国不一样的地方。 第二点是定期金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定期金赔偿是第二次。大家可以看看那个关于触电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里面也讲了定期金的赔偿。那个定期金的赔偿就光提出一个概念没讲方法。而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关于定期金的赔偿,不仅仅是给出了这个概念,而且还定了具体的规则。在合适的情况下,如果律师为受害人代理诉讼,如果定期金赔偿对你们更有利的时候,可以请求定期金赔偿。这个定期金赔偿适用于三个方面,是用一个概念来说呢就是将来的多次性赔偿。我们在确定一个赔偿责任的判决当中,确定的这个赔偿都是判决确定之前的赔偿。比如损失的误工费、医药费都是判决之前的赔偿,但是有三项是继后的赔偿。继后的赔偿这三项,第一个就是残疾赔偿金;第二个就是残疾器具的补助费;还有一个就是受害死者或者伤残人所扶养的人的抚养费。这些都是将来的赔偿。对于这三项将来的赔偿,规定了两种赔偿方法:一种就叫做一次性赔偿;另一种就叫做定期赔偿。这个一次性赔偿按照我们现在这个条文规定,就是赔偿20年。赔偿20年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了结。如果用定期金赔偿的方法,你可以确定,比如每年赔偿两万,那么就是说,不到求偿权消灭的时候就永远赔偿下去。这两个办法都各有它的好处。 一次性赔偿就是一下子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不用再罗嗦了。但是一次性赔偿有它的缺点,就比方说,像原来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了一个案件,这个小孩是九岁造成损害,两个胳膊完全没有了。那么按照北京人平均73岁的寿命,尚须赔偿64年。那么你要赔偿人家20年还有44年呢所以我们这次就规定20年以后,他还要继续赔偿,再赔偿5年,再就没了,了不起赔偿25年,以后就没有了。所以一次性赔偿就是有这样一个缺点。在这种情况下你要用定期性赔偿,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定期金赔偿,可以一年赔偿三万,那么这个小孩可以一直到死都能够得到赔偿。定期金赔偿比较合理,但是它的问题是有风险。你现在有赔偿能力,到将来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怎么办所以说定期性赔偿一定要有担保。不设置担保不可能保障将来的赔偿。 那么,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怎么来选择这个条文当中没有说。我认为这个定期金赔偿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他是权利人,只有他有权利进行选择。他选择哪种赔偿方式就应该是哪种赔偿方式。这一点,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要帮助当事人想好,是选择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性赔偿,要有一个明确的选择。如果没有明确选择的时候,那是用一次性赔偿。因为条文当中讲的都是一次性赔偿。在这一点上呢,我们在做代理的时候,要选择一个有利的方法。定期性赔偿应该说还是有吸引力,关键就是这个风险的问题。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