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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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