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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