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可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方法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2、此外,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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