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