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12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30天生育假,节假日也计算在内。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晚婚晚育者可长至4个月。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先行裁决部分事实。
法律分析
在上海的话,产假一共是128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98天,另外一部分为生育假30天。
上海产假128天,其中是包含了节假日的。产假是按照天数计算的,而不是工作日,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产假的天数没有特别的规定,是指自然的日历数,所以是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
产假128天还是98天
98天。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仲裁不服15天包括节假日吗
仲裁不服15天包括节假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般是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而这个期限是包括节假日的,如果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结语
根据上海法律规定,产假一共为128天,其中98天为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另外30天为生育假。产假的计算是按照天数而非工作日进行的,并且包括了节假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先行裁决其中一部分事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般在四十五天内结束,包括节假日,如有需要延期,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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