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陪产假为晚育护理假,晚育妇女享受30天晚育假,配偶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产假是职业女性在产前后的休假,一般为98天,晚婚晚育者可长至4个月。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不能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标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
一、上海陪产假多少天
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二、产假是什么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结语
上海市晚育护理假为晚育妇女提供了额外的休假时间,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此外,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职业女性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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