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 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 陪产假 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 工资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