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假期为12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规定的生育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可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生育假,男方享受10天陪产假。生育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具有上海城镇户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等。产假从临产前15天开始休息。
法律分析
一、在上海生育假期有多少天?
在上海生育假期是12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在上海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第五条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虽然国家规定的产假的时间是98天,可是,产假的时间还是要以地方政策为准的,地方政府规定的产假时间最低不能少于98天。产假是从临产前15天开始休息的,并不是一怀孕就能休产假。
结语
根据上述信息,上海的生育假期为128天,其中女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额外的30天生育假,男方享受10天的配偶陪产假。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此外,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居民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时间以地方政策为准,最低不少于98天,且产假从临产前15天开始休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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