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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一4级的工伤待遇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2023-11-02 16:58:37 责编:小OO
文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乘以月数,由工伤基金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加发5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到达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加发5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到达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注意事项: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属可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享受丧葬补助金)。

2.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供养亲属范围: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供养3人以上的,首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上诉就是伤残一4级的工伤待遇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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