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材料
换领: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补领: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非佛山市户籍的需提供由佛山市签发(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或《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或在我市就读的证明(如学校证明、学生证等)。无法提供的,需查验已在佛山市流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佛山市户籍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佛山居住证及居住登记办理指南
[3]本人的《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4]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5]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说明:申请人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主动将原证交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以下情形不予异地办理业务: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临时身份证须到户籍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不能在居住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