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房的家庭,需要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办事处或是镇人民政府提起书面请求;
2、社区办事处或是镇人民政府应该从受理申请那天起一个月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收入、家庭房屋状况是不是达到规定要求实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同时贴出文告公布,把初审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区)和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该从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两礼拜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房屋情况有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并把达到要求的请求人的申请材料转至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该从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两礼拜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有没有达到相关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并反应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通过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房屋情况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建设(住房保障)主管单位给予公告,公示时间是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争议或是争议否定的,作为廉租住房保护对象给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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