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2元。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医疗费用的,按下列条件给予补偿:一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共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8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60%支付给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90%支付给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每一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三是已经申办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项目门诊的,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可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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