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劳动经济纠纷不服裁定,只有三项,可以去二审法院上诉。
1、不予以受理案件;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2】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3】从收到一审裁定书10日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
【4】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5】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劳动者要在15日内向当地一审法院上诉;
用人单位从收到裁决书后之日起,不服仲裁裁定的,
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6】根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49条。
【7】《一裁终局》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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