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
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诈骗罪界限
1、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4、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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