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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致新生儿脑瘫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23-11-04 11:48: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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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致新生儿脑瘫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介绍:产妇相信医院的医疗技术,舍近求远前往该医院生产,不料新生婴儿却患上了脑瘫。3月9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新生女婴曾某)各项损失共计102635元。2007年5月24日,产妇叶某基于对定南县某医院的信任,舍近求远到该院生产。入住该院后,医生只对其进行了初步检查,而未行必要的常规检查,便离开了病房。当天18时许,产妇即将分娩,当见着胎头时,在场护士给产妇吸氧后,产妇仍无力分娩。直至17时许婴儿出生前的十几分钟产科医生赶到产房,并协助产妇助产。新生女婴出生后脸色呈青紫,且声音不够洪亮,不久便转入该院的儿科进行治疗,但不见好转。此后,该女婴送往赣州市多家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小儿脑瘫痪(痉挛型)II。经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此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母女与被告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然而被告医院却未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责任的85%.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2635元。律师李玉林评析: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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