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撤诉的方法如下:
1、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5、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符合撤诉条件的予以办理撤诉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