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请就可以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同时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一、仲裁开庭期间当事人可以不到现场吗?
劳动纠纷案仲裁开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可以不到仲裁现场。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是要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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