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查封的区别及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序:保全是为保障生效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措施;查封是其中一种保全措施,通过封条封存财物以防止处分。财产保全仅适用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需符合条件,申请人若错误申请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保全与查封的区别
保全与查封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保全与查封的区别在于,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查封只是保全的一种措施,是指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的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担保、裁定、解除和赔偿等步骤。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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