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在与案件有关或申请范围内申请房屋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条件包括给付之诉、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在案件未审结前申请、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法院裁定、当事人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时能否保全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与案件有关或者在申请范围内的,可以申请房屋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果与案件有关或在申请范围内,可以申请房屋保全。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且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且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等。当事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如有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中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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