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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鉴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3-11-04 14:26:07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讲述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和其他。要构成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并且需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部门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1. 有人遭受了物理或化学伤害;

2. 有人患上了职业病;

3. 有人受到了工伤;

4. 有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5. 有人患上了疾病;

6. 有人受到了伤害;

7. 有人患上了职业病;

8. 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一、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

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

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6.工伤认定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结语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遭受各种意外伤害或患病的职工,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便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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