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法院将终结案件执行。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不涉及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应受理。本文提供了关于如何撤销执行申请的流程和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明确说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申请。
流程:到执行局,找到案件承办执行员,写一个《撤回执行申请》,就说申请执行某某什么一案,现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很简单的就完了。按规定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支付,如果多,可向执行员申请减免。
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也只是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因申请的撤销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而且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并且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从撤销执行之日算起。
撤诉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执行人:宁明县**服务公司。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22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字[200*]第03号仲裁裁决书向宁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由于本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协商解决了纠纷,特请求人民法院批准本人撤回执行申请。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0*年4月28日
结语
尊敬的宁明县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我特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因与被申请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执行费将按规定减半收取。如有多余费用,请求申请执行员予以减免。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仅涉及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不影响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是合法的,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敬请批准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
日期:200*年4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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