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协议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使用发票章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首先,该发票章确实属于公司,能证明是公司合法有效的章。盖章行为事实上代表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该章专用于发票,但是对合同相对人以及第三人来说,该发票章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该印章属于公司,则可以用于签订合同。
其次,如果持有公司发票章的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且合同满足生效的相关要件,则将该发票章用于签订合同自然是可行的。
最后,发票章毕竟专用于发票等方面,用于签订合同虽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也会使得合同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很多时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里建议相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尽量避免使用发票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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