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法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所以非法集资兑成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本身非法集资就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章,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章的,适用其规章。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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