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能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他人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互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他人不得干涉;其次,互换应当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互换;再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改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不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土地原来负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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