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一、农村土地老人过世谁来继承
农村的土地分成耕地和宅基地,耕地和宅基地的继承问题要区别对待。
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户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继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父母死亡后耕种地怎么继承
在《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由此条款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的集成问题。
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谁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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