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只承认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我国商标局认定的196个驰名商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当然,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应有所区别。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两个机构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这四个方面,客观地把握和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认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应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
一、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的产品。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4、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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