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若生产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准,使其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