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致使自杀、自残、精神失常,个人财产损失、法人经济损失等情形。
法律分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因自杀、自残而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法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七)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司法实践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的解读与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判决、裁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的行为。针对这一罪名,司法实践中对其立案标准进行了解读与应用。在解读上,要考虑执行人员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其对判决、裁定执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在应用上,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立案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的解读与应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判决、裁定权威的重要环节。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以及其他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的解读与应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判决、裁定权威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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