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加省本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到本统筹区外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妊娠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要事先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