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存在困难,需改进。建议明确受理管辖权限,由上级法院审查;明确审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以听证方式进行复核,给予申诉人充分陈述机会,提高司法透明度。
法律分析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涉及公民重要权利的刑事申诉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现在一般都要求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先予以审查,因为刑事错案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即使原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若是没有外因,由原法院自我纠正几乎不可能。二是由于法律对刑事申诉时效、受理条件等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原审法院发现错判,为掩饰失误,或碍于原审理法官面子,往往也会一拖再拖,或干脆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对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往往也是作简单处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很容易导致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明确,谁都有权管但谁都可以不管,导致申诉人投诉无门。
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的管辖权限。对刑事申诉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原审法院管辖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有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增强申诉人的信任度。第二,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审查期限。在法律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我省可率先试行对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查最长期限,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对刑事申诉案件可考虑以听证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应认真进行审查,并给予有说服力的答复。为有效杜绝缠诉,受理法院可以听证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给申诉人提供一个能充分陈述理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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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申诉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刑事申诉面临困难。原因在于,法院自我纠正困难,受理条件不明确,管辖分工不清。建议明确上级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查期限,提高透明度,以听证方式进行复核。保障申诉人权益,有效解决缠诉问题。声明:本作品合法合规,如有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投诉通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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