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判缓刑几率在95%,另外5%是包括不予起诉和缓刑、管制、拘役的。
取保候审判缓刑的几率较大。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判缓刑:
被判处、三年以下,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