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及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津贴
1、职工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臀位产、钳产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针对未就业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有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为“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生育保险待遇之营养补助
(1)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生育保险待遇之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保险金
1、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2、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职工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职工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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