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员工的劳动关系类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工,应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若非劳务派遣工,员工可拒绝写辞职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可通过劳动仲裁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方面,适用法律规定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问题。
法律分析
员工是属于劳务派遣工,那么单位将员工辞退之后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属于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员工是可以拒绝写辞职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索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员工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如果员工是劳务派遣工,单位解雇后应找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是劳务派遣员工,员工可以拒绝写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可通过劳动仲裁索赔。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相应标准。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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