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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不胜任工作解除的经济补偿规定
2023-11-08 21:23:52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与解除情形有关。试用期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无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非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1、试用期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且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经济补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而转正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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