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诉讼中证人有哪些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作用
1、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是诉讼参与人,他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诉讼职能上看,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言,履行的是协助诉讼的职能。证人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真相向司法机关提供,是出于道义的责任。现实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是因为某些人的恐吓或者报复行为,使自己或亲属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证人便不愿出庭作证。所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有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加完善、科学;
2、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证据保全。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要受证人心理、情绪、记忆力的影响,一旦事后遇到威胁、恐吓等因素影响时,不但可能会影响证人以前的记忆,而且使其不能或不敢出庭作证,这样就如同丧失了证据材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若是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则有可能避免上述情况,保全了证人证言;
3、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套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使证人证言得到当庭质证,保证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的准确性,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运作;第四,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很好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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