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15天的计算方式如下:
1、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天开始算起,周末也计算在内;
2、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可以延后一天;
3、如果延后一天还是节假日,则延后至工作日的第一天。
一、上诉期的起算点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二、上诉的具体流程如下:
1、上诉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2、将上诉状递交给法院一审案件的承办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3、上诉要缴纳上诉费。当事人必须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持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总之,上诉期15天通常是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天开始算起,周末也计算在内;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可以延后一天;如果延后一天还是节假日,则延后至工作日的第一天。
一、裁定的上诉期间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上诉期只有7日。这个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就不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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