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可根据特殊情况延长;不动产抵押权可善意取得,要求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无权处分人、善意设立和进行登记;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不会中断抵押权,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但胜诉权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典》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是否也中断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一般是不会中断的。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
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需要满足一系列构成要件,并进行登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然而,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失去胜诉权。请注意抵押权的行使应在规定时效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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