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与因公死亡的区别。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因公牺牲、病故需经过军队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并由民政部门复核。1995年起,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牺牲病故证明书,相关证明书进行了重新设计和统一印制。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牺牲的内涵和外延较死亡小。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但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
法律分析
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
1、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2、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又叫工伤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应争议,同等概念,而牺牲和死亡,其本质属性虽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牺牲的内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
拓展延伸
警察牺牲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改进
警察牺牲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改进是指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警察因公牺牲进行认定的过程进行规范化和改进。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对牺牲警察的认定公正、准确,并为其家属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改进的关键在于建立全面、科学的认定标准,包括牺牲的具体情形、职责履行情况、相关证据等方面的考量。同时,规范化的程序应确保透明、公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通过这样的改进,可以提高牺牲警察认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为牺牲警察及其家属提供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结语
通过规范化改进警察牺牲认定程序,确保对牺牲警察的公正、准确认定,并为其家属提供权益保障。建立全面、科学的认定标准,考量牺牲情形、职责履行、相关证据等。透明、公开的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正。提高认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为牺牲警察及家属提供尊重和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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