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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000元能否立案?
2023-11-08 07:56:51 责编:小OO
文档

被诈骗1000元一般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属于治安案件,可以报警处理并处以治安处罚;被骗1000元一般难以追回,需要及时追赃才有可能挽回损失;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被诈骗1000元可以立案吗

被诈骗1000元一般不可以刑事立案,构成诈骗罪的要求诈骗的公私财物达到较大标准,也就是被骗财物价值要在3000元以上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而要是被骗1000元或者1000元以下不可以立案,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这属于治安案件,报警处理,警察侦破后,给予对方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被骗1000元可以追回吗

被骗1000元一般不可以追回。诈骗案是刑事案件中较为难侦破的案件之一,侦破的时间不一定,不能完全按办案的程序规定来确定时间。而且10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很难追回。破案后损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还是不一定,如如追赃及时,案犯没有挥攫掉或或有承付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损失的,否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可能。受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一个机关或部门来补偿或赔偿。

三、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有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且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被骗1000元一般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属于治安案件,可报警处理。在诈骗案件中,追回被骗的1000元较为困难,且无法得到任何机关或部门的补偿或赔偿。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包括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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