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有哪些?
(1)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2)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二.公安民警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遇到哪些情形,要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1)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佩带枪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
(2)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
(3)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
(4)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五.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