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需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不购买则默认同意。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比例由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内部转让时,无优先购买权,但可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履行告知义务不影响股权自由转让。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限于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情况,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行使相应的附随义务。出让股东、受让股东及公司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或其他程序上的义务,但此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会影响股东间股权的自由转让。
拓展延伸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让股权。首先,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包括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其次,转让的股权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如果公司存在股东协议或股东间的约定,这些协议或约定也可能对股权转让产生影响。需要强调的是,股权转让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因此需要谨慎处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转让过程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进行书面通知。未经股东答复的情况下,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购买的优先权。然而,这种优先购买权仅限于股权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情况,对于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存在的股东协议或约定。在处理股权转让时,应谨慎行事,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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