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原则是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则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判决。若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则仍可通过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分割共同财产应根据经营主张、竞价或依法办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判决,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的分割: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的一方。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分割问题上,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进行评估,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双方仍可通过协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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