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招募设立两种,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满足条件包括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盈利三年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等,还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所称公司股本总额,系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而非股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语
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招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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