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都属违约行为,贷款方有权加收罚息,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停止发放新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取得银行的同意,同时银行按规定减计利息。
因贷款人的责任而未按期提供贷款的,也是违约的,银行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金额=延期发放贷款的贷款余额*延期天数*规定的加罚息率。
一、借贷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二、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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